未中标结果必须发出书面通知吗?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9-03-26 10:20:00
问:未中标结果必须发出书面通知吗?
答:需要向未中标人发未中标的通知。理由如下:1)政府采购87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所以在政采项目中必须以书面形式单独告知各投标人未中标的理由。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这里也需要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我们再来看一下什么是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在目前电子化环境下,我们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定向向各位未中标人发送未中标通知电子文档,而不是仅在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