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著作权那点事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可从法律规范渊源和相关内容两方面进行划分。
按照法律规范体系渊源划分
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指定。国务院部门规章,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做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规定,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包括: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按照法律体系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按照内容相关性划分为招标采购专业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规范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招标采购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招标采购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第二方面:相关法律规范。招标采购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价格法》等。另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著作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于版权。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主要包括:①文字作品。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享有著作权。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权。②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③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二、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些产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是: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招标采购活动中还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允许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